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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谈判确定广州市2008年度第二期公务用车协议供货资格,期限从2008年4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2、车型包括:越野车(吉普车)、皮卡车、小型货车(厢式货车)、中型客车(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大型客车(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不包括小轿车、旅行车、消防车、警车、囚车、救护车及其它改装车),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环保的有关规定。
3、在本次采购结束后未进入协议供货的品牌车辆,只要符合国家环保有关规定的,经广州市财政局批准,采购中心可视情况通过不定期实施政府采购,在协议供货期限内进行增补。
原2008年3月7日公告的《竞争性谈判邀请函》内容与本谈判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谈判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