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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28 13:05

GPC-[2007]512广州市番禺区

人大常委会电子会议系统

澄清修改公告(二)

 

项目名称:广州市番禺区人大常委会电子会议系统

项目编号:GPC-[2007]512(点击查看招标公告)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各有关供应商:

我中心就20071218日发布的采购文件内容作如下澄清、修改和补充。

 

一、更正事项、内容

(一) 以下内容取消“*”号:

1. 第二章采购人需求“二、项目需求详情”中“(五)数字会议发言及表决系统”的“⒋数字会议发言及表决系统详细设计”的“(2)会议系统主机技术参数”(见招标文件第19页):“系统主机可设IP地址,与控制电脑之间采用先进的TCP/IP连接控制方式,可以实现会议系统的远程控制、远程诊断和远程升级。”和“11  在一条专用6芯电缆(带宽100M)上传输各种音频信号和表决数据;具备‘双机热备份’功能,可将一台会议系统主机设置为备份主机并连接到系统中,当一台会议系统主机出现意外时,备份主机会自动启用,保证会议无间断顺利进行;多台系统主机可以分别作为独立的会议系统,也可以方便地扩展组成一个大型的会议系统,实现灵活的多房间配置功能;系统具有自动修复功能,支持线路的‘热插拔’。”以上两点取消“*”号。

2. 第二章采购人需求“二、项目需求详情”中“(五)数字会议发言及表决系统”的“⒋数字会议发言及表决系统详细设计”的“(4)话筒单元(带发言)技术参数”(见招标文件第20页):“频响范围:80-16000Hz。”、“最大SPL125dBTHD>3%)。”和“10  串扰:>80dB。”以上三点取消“*”号。

3. 第二章采购人需求“二、项目需求详情”中“(六)集中控制系统”的“⒍中控主机技术参数要求如下”(见招标文件第22页):“8路数字I/0控制口和4路弱继电器控制口,可用来控制环境装置,诸如投影幕的上/下,窗帘的开/闭,投影机的高低,灯光开/关等。”该点取消“*”号。

(二) 第二章采购人需求“二、项目需求详情”中“(五)数字会议发言及表决系统”的“⒋数字会议发言及表决系统详细设计”的“(2)会议系统主机技术参数”(见招标文件第19页):“单机连接表决单元不少于96台,扩展最多可连接4096台单元话筒。”改为“单机连接表决单元不少于72台,扩展最多可连接4096台单元话筒。”。

 

(三) 第二章采购人需求“二、项目需求详情”中“(五)数字会议发言及表决系统”的“⒋数字会议发言及表决系统详细设计”的“(3)会议发言单元(带表决+发言+LCD)技术参数”(见招标文件第20页):“会议主席单元及代表单元须具备多种投票表决形式,如:A、表决方式:“赞成”、“反对”、“弃权”;B、投票方式/调查方式(从五个候选中选择一个);C、响应方式/评议方式(从0分-100分进行对某事或某人进行评价)。”改为“会议主席单元及代表单元须具备多种投票表决形式,如:A、表决方式:“赞成”、“反对”、“弃权”;B、投票方式/调查方式(从五个候选中选择一个);C、响应方式/评议方式(从0分,25分,50分,75分,100分进行对某事或某人进行评价)。”。

 

(四) 本项目的递交投标文件时间“200819日上午9:009:30”改为“2008111日上午9:009:30”;本项目的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08年1月9日上午9:30”改为“2008111日上午9:30”;本项目的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同时顺延至投标截至的前一天,即2008年1月10日止。

 此澄清修改文件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原招标文件相应条款与本文有不一致之处,以此公告为准。

请供应商将回执于200818日前传真回本中心,以确认收到本公告。

 

二、澄清、修改日期:20071228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1、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 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员会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办公室

联系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清河东路319

联系人: 郭铭威 846361117

 

2、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名称: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网址: www.gzgp.org

地点:广州市恒福路242号金丽楼首二层   邮编:510095

项目联系人:关颖婷   83581634         传真:020-83581722-325

 

 

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Fax to:关颖婷  8358172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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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执(二)

我方已收到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071228日发布“广州市番禺区人大常委会电子会议系统(项目编号:GPC-[2007]512)”项目的《澄清修改公告》(二),并知悉投标截止时间已作更改。

                       

单位名称:

单位盖章:

经 办 人:

    期:200       

 

 

 

 



GPC-[2007]512澄清修改文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