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标人资格要求的第一项“投标人必须为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并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改为“投标人必须为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并依法经营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2. 本项目的保险时间修改为“自合同签订起三年内”。
3. 本项目的最高限价修改为:249.156万元/三年。
4. 本项目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延至2008年3月11日(办公时间内)。
5. 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修改为:2008年3月12日上午9:00~9:30;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修改为:2008年3月12日上午9:30。
6. 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修改为:人民币贰万元整。
7. 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到达下述账户(以银行提供的已到帐名单为准):
开户名: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行:广州市商业银行恒福支行
银行账号:329-8000008-39
并请注明“事由:GGPC-[2008]025号项目投标保证金”
8. 本中心不接受现金、支票及汇票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一般应以投标人的名义转账,否则应出具投标人授权书。投标时凭已盖章的银行进账单原件(原件验证完毕当场退回)及其复印件领取投标保证金收据,凭收据递交投标文件。在确定中标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能确定中标人的,在投标有效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回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回:(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日起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
9. 采购中心按省物价局(粤价函[2003]320号)批准的收费标准向中标供应商共收取代理服务费21546元整, 由所有中标供应商平均分摊。
10.本项目的投保人为广州市番禺区内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
11.本次招标确定广州市番禺区内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的校园方责任保险承保公司两家。最终由学校在本次招标的两家中标人中选择承保公司。
12.本项目的付款方式改为:按年份支付保险费。投保人(学校)于《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校园方责任险协议》签订生效后30天内一次性支付当年的保险费。
13.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的三项评标程序的第四条商务评定的评审内容中理赔率的分值改为:10分;项目负责人同类服务经验的分值改为:10分;当地服务网点分布的分值改为:25分;企业信誉的分值改为:15分。
此澄清修改文件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原招标文件相应条款与本文有不一致之处,以此公告为准。
请供应商将回执于2008年2月27日前传真回本中心,以确认收到本公告。
1、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
联系地址: 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东路319号区政府办公中心东副楼四楼教育局421室
联系人: 彭展昆 84641673
2、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名称: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网址: www.gzgp.org
地点:广州市恒福路242号金丽楼首二层 邮编:510095
项目联系人:关颖婷 83581634 传真:020-8358172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