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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

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粤府车编办 各地级以上市小汽车定编办公室,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机关汽车配备

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 [1999]5 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党政机关汽车

配备标准,减少国家财政支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经省领导同志同意,现

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党政机关车辆配

备要坚持使用国产汽车的原则。今后党政机关需新购小汽车(含过户、报废

更新车)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并以国产车为主,个别单位因特殊情况需

要购买进口小汽车,申请单位要写出专函并填写《广东省购买进口小汽车及

 2.0 升以上小轿车专项审批表》(车编表? 25 ,以下简称《审批表》),

一并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各地级以上市小汽车定编办凭省小汽车编办批

准的《审批表》签发广东省《定编小汽车指标使用许可证》,并将《审批表》

收回附在“许可证”存根联背面一起上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备案。未经批准,

党政机关不准购买进口小汽车。 二、省长级干部、副省长级干部(包括离、

退休后享受省长级、副省长级待遇的干部),现已配备使用并已上报备案的

小轿车,要继续使用。今后需新配备或更换相对固定用车,其排气量和车辆

价格要严格按中办厅字 [1999]5 号文件规定的标准配车。 三、各市、县

(市、区)党政一把手和省直厅局一把手现已配备使用并已上报备案的小轿

车仍继续使用。今后需新配备或更换相对固定用车,以及各级党政机关新购

(含过户、报废更新)其他公务、业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 2.0 升(含 2.0

升)以下、价格 25 万元以内的轿车。因特殊业务需要配备排气量 2.0 升以

上、价格 25 万元以上轿车的,购车单位需写出专函并填写《审批表》一并报

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各地级以上市小汽车定编办凭省小汽车定编办批准的

《审批表》签发广东省《定编小汽车指标使用许可证》,同时收回《审批表》

附在“许可证”存根联背面一起上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备案。 四、各级小汽车

定编办要继续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

和《广东省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中除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小汽车

配备使用标准以外的其他各项规定,严格按照要求办理定编业务,切实加强定

编管理。 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汽车配备

使用标准参照本意见执行。

  广东省购买进口小汽车及 2.0 升以上小轿车专项审批表 车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