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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

(粤财采购〔2004〕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政府采购活动涉及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政府采购信誉。

 

 

第二章  采购人行为规范

第六条

采购人要加强本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明确内部政府采购职能机构,建立本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七条

采购人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及时、全面、准确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及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八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九条

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依法选择采购方式,并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通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及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以各地级以上市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为准。

采购人在办理委托时,应当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详细的用户需求书,配合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并及时确认采购文件。

第十一条

采购人不得在采购文件或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用户需求书中列入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不得列入单一品牌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接受咨询专家对采购文件的审核意见,不得随意更改咨询专家的审核意见或擅自对已审定的采购文件做出修改。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并确保评审过程在公正、安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在评审过程中,采购人应如实记录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不得在评审记录中篡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

第十五条

在评审过程中,采购人代表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公正评审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评审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书面确认函。无合法依据,不得擅自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对供应商的询问作出解释,对供应商的质疑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及其他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

第十九条

采购活动一经开始,无合法依据,采购人不得随意中止或终止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

采购人应当公开采购标准,公布采购结果。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依法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以下信息:

(一)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二)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审过程情况及尚未公布的评审结果;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不得索取或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无故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与中标人签订有悖于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或补充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属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还需将采购合同副本送采购代理机构归档。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生效的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办理项目验收、资金支付事宜,不得在办理项目验收、资金支付时设置障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广东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建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积极配合、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应当对本部门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供应商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应当诚实信用,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不得以任何手段诋毁、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或成交。

第三十条

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不合法利益。

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确认的澄清修改文件进行书面确认。

第三十三条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中标、成交后,应当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严格履约,为采购人提供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得销售伪劣、冒牌、走私商品。

无合法依据,供应商不得拒绝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五条

供应商应当主动积极配合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十六条

供应商应按照有关规定实名书面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实名书面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不得进行虚假、恶意的质疑与投诉,阻碍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应当接受政府采购有关部门的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材料。

 

 

第四章  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

第三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接受采购人的委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和法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据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用。

第四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弄虚作假骗取政府采购代理资格,不得超越代理权限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

第四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的采购活动执行程序,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

第四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采购代理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第四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串通,采取任何方式暗箱操作,内定成交、中标供应商。

第四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依法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以下信息:

(一)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二)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评审过程情况及尚未公布的评审结果;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

第四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采购文件中列入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条款;不得为迎合采购人列入单一品牌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及资格条件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第四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并按采购信息发布的时间、地点接受供应商报名。

第四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采购项目的澄清修改文件按规定时间发送给所有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

第四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并确保评审过程在公正、安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在评审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如实记录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公正评审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在评审记录中篡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

第五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公示采购结果,公示期期满,应当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向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招标结果、谈判结果、询价采购结果通知书。

第五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对供应商的询问作出解释,对供应商的质疑做出书面答复。

第五十二条

未按规定程序报批,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随意更改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采购方式。

第五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广东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建档保存。

第五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五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地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政府采购活动的业务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规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规范由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