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上填报政府采购清单等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市直各单位,有关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简化办事手续,加强监管,凡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且在起点金额以上的项目(已实行协议供货项目除外)或者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在采购预算资金来源落实的前提下,在广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填报政府采购清单,以便及时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并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现将网上填报政府采购清单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清单的填报要求
政府采购清单分为《委托采购清单》和《自行采购清单》。
(一)《委托采购清单》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委托采购清单》的填报范围。属于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指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具有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下同)组织实施采购的项目,应当填制《委托采购清单》。
2、《委托采购清单》中采购代理机构的确定:
(1)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且在起点金额以上的通用类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但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类项目已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不必填报《委托采购清单》。
(2)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类项目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选择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也可选择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3)分散采购的项目可由采购人选择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3、《委托采购清单》的项目委托。填写《委托采购清单》后,采购人在采购网上直接将采购清单发给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机构确认接受委托后,采购人打印采购清单盖单位公章,按规定送交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
(二)《自行采购清单》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填报项目的范围。属于符合省财厅《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暂行规程》(粤财采购[2004]18号)中规定的自行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既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也可以依法自行采购。依法自行采购的应当填制《自行采购清单》,仅限于下列范围:
(1)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类项目中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主管部门可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自行采购。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实施分散采购)但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可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自行采购。
(3)政府采购实施范围内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报经市财政局批准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项目,采购人可按规定程序自行采购。
(4)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或分散采购项目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人具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年第18号颁布)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而自行组织招标采购。
二、自行采购需要具备的条件
采购人或主管部门自行采购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熟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等各项规定和政府采购专门知识并与项目规模及其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相关要求进行采购。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实施机构和监督机制,能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符合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配备(或聘请)相应的法律专业人员,审核和制定谈判或询价文件、采购合同等政府采购文件,能及时妥善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采购人或主管部门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三、采购活动依法开展
采购人按规定的要求填报《委托采购清单》和《自行采购清单》后,政府采购网络管理系统自动进行登记。采购人或主管部门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省、市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进行采购。自行采购也必须按规定公布采购信息和抽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采购人在采购资金未落实的情况下,将《委托采购清单》或《自行采购清单》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或开展自行采购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采购人承担。
四、对政府采购清单的填报及采购活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按照职能转变的要求,我局不再对《委托采购清单》和《自行采购清单》进行逐单核对,今后,通过政府采购网的网上监管功能和每年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对采购人填报政府采购清单情况、实施政府采购和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
二OO五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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