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各公务车协议维修厂: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七号)已于2005年8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三十七条与原各维修厂和我中心签定的《广州市公务用车维修服务协议》(2005-2006年度)第五条“质量保证”条款不一致。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上述不一致之处,以《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为准,《广州市公务用车维修服务协议》有关条款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也以《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本通知视为《广州市公务用车维修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之一,请各公务车协议维修厂阅后填妥下列回函,加盖公章,连本通知一同送或传真回我中心。传真:83581564)
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2005年8月2日
回 函
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我单位已收到贵中心的上述通知。我单位同意上述通知作为我单位与贵中心签定的《广州市公务用车维修服务协议》补充协议之一。
专此函复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2005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