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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8-03 09:04

通   知

各公务车协议维修厂: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七号)已于2005年8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三十七条与原各维修厂和我中心签定的《广州市公务用车维修服务协议》(2005-2006年度)第五条“质量保证”条款不一致。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上述不一致之处,以《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为准,《广州市公务用车维修服务协议》有关条款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也以《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本通知视为《广州市公务用车维修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之一,请各公务车协议维修厂阅后填妥下列回函,加盖公章,连本通知一同送或传真回我中心。传真:83581564)

 

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2005年8月2日

 


 

回     函

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我单位已收到贵中心的上述通知。我单位同意上述通知作为我单位与贵中心签定的《广州市公务用车维修服务协议》补充协议之一。

专此函复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200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