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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4-18 12:09
广 州 市 财 政 局 文件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转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经贸局,市直有关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省财政厅、经贸委《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采购[2005]5号)转发给你们,请从今年10月1日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财库[2005]15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为了扩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确保节能认证产品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 号)的规定,我们对已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清单 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 450 份    2005年4月22日印发